(2015)横法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寇某与杨某、廖某、杨某某、郭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寇某被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寇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廖某、杨某某、杨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2312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偿还寇某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8月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杨某偿还寇某借款22.3万元本金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3日止);被执行人万某、廖某、杨某某、郭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4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