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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留生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留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董留生,男,汉族。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经理。被告刘建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留生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