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留生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留生,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董留生,男,汉族。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经理。被告刘建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留生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