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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第4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梦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官屯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官屯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第4979号原告刘梦奎,农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官屯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负责人:王乃政,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官屯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梦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印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