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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永和申请执行自贡市富元纸业加工厂 其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和,余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万永和,男,出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执行人余富元,男,出生于1959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万永和与被执行人余富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生效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富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万永和2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富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永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