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辛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060号原告:辛宁。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88号世纪星大厦1层。负责人:潘弘,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科。委托代理人:张亚妹,系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宁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后为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人民陪审员 曹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邵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