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万荣宏远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宏远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59号原告:万荣宏远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宝鼎北路汽修街。法定代表人:宁晓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学院路学府嘉园(河东东街三段金座一单元202)。法定代表人:张枝梅。委托代理人:贾志凌、郭静璇,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宏远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荣宏远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