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姚某某,女,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刘学梅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