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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三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长明与秦为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明,秦为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114号原告:刘长明,男,1961年1月7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康文华,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为肆,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公务员,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先玲,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幼儿教师,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明诉被告秦为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刘长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长明负担。审判员  魏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