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与吴晓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吴晓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528号原告: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成其红,总经理。被告:吴晓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晓广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晓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茌平县红大储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