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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活吉逊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活吉逊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99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活吉逊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乐燊,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展涛、邓富云,分别系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余沛倪。关于深圳市金活吉逊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曜和百货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2014)穗仲案字第43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3888.81元、律师费7200元以及承担仲裁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9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培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