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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与韦金龙、王勤、韦腊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韦金龙,王勤,韦腊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7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负责人:沈宗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金龙,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王勤,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韦腊根,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阳支行与被告韦金龙、王勤、韦腊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