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人江与曹登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人江,曹登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276号原告杨人江,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曹登玉,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杨人江曹登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人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人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红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