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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平诉哈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平,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孙平,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专街53号3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代文龙,黑龙江英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澜路北新小区小二楼。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孙平因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孙平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案外人金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有房产为申请人孙平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平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520.0485万元: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阿城支行,账号08-003201040021645。申请人孙平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王伟臣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