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王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511号原告谢某某,男,1992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玖金,男,1964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司法局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94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包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