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逸菲与被告安军岗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安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室。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室。被告: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安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