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廖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121号申请人张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荣刚。被申请人廖某某,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廖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廖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