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2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宁波恒豪电器有限公司、邵玮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恒豪电器有限公司,邵玮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C}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张一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恒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邵玮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恒豪电器有限公司、邵玮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恒豪电器有限公司、邵玮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恒豪电器有限公司、邵玮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邵玮琼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浅水湾小区77号楼的房地产(含车库)[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tim**;×9)第19299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