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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察得忠与朱海霞、高恒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得忠,朱海霞,高恒,秦茹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35号原告:察得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晋磊,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海霞,居民。被告:高恒,居民。被告:秦茹冰,居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池,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得忠与被告朱海霞、高恒、秦茹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察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李兴华人民陪审员  陈关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忠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