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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姜守家与潘春业、杨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姜守家,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潘春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丕海,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守家诉被告潘春业、杨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守家于2015年9月10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守家撤回起诉。原告姜守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守家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常青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