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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2012年7月10日因吸毒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14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雨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朱某在驾驶证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径本县南峰街道县教育局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此后,被告人朱某冒充汪雪,以汪雪的名义进行了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97.7mg/100ml。经抽血送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朱某的个人信息查询、前科劣迹查询及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驾驶证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冒充他人名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