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大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宗鑫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大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宗鑫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肖彦玲,刘仁富,李宗章,李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264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寿光市大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被告:潍坊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被告:山东宗鑫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被告:肖彦玲。被告:刘仁富。被告:李宗章。被告:李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大禹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宗鑫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宗鑫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肖彦玲、刘仁富、李宗章、李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82元,减半收取4134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隋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