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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汉洪元与李宝财、郭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洪元,李宝财,郭文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汉洪元,男,54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倩娇,女,系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宝财(才),男,5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被告:郭文琴,女,53岁,汉族,农民,住同上。原告汉洪元诉被告李宝财、郭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李一夫、人民陪审员刘立新、人民陪审员王爽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宝财、郭文琴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14日被告两次从原告处借款26000元,每次13000元。被告出具借据欠条两枚。由于被告不积极还款,诉至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李宝财、郭文琴未到庭答辩。根据原告的诉称,本庭归纳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14日被告两次从原告处借款26000元,每次13000元。被告李宝财出具借据欠条两枚。两张欠条的到期日是2015年3月14日和2015年2月10日。现被告李宝财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李宝财与郭文琴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及村委会的证明和报纸为证,本院予以足资认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汉洪元人民币2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李宝财应予偿还。因该笔债务是郭文琴与李宝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郭文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而款约定还款利息,故本院仅支持从欠款到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汉洪元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分别从2015年2月10日及2015年3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宝财及郭文琴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