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洪宝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巩义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宝,经理。申请人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300052/23850683,最后持有人为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届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号码为10300052/23850683,最后持有人为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市鸿鑫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时营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