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平刚只与蒋锐、刘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62-2号原告:平刚只。被告:蒋锐。被告:刘影。被告:唐继忠。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宝塔区解放路99-24栋97-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刚只与被告蒋锐、刘影、唐继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申请查封了刘影所有的辽K×××××本田客车一辆,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影所有的辽K×××××本田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