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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迷云与程志坡、李新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迷云,程志坡,李新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张迷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友岐,退休职工。被告程志坡,农民。被告李新房,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迷云与被告程志坡、被告李新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迷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迷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瑞华审 判 员  赵彦军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紫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