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雪立与被上诉人杨喜朝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雪立,杨喜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雪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喜朝,男。委托代理人樊红敏,马山口镇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徐雪立与被上诉人杨喜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雪立于2015年9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雪立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雪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徐雪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 向 平审判员 窦��平审判员 张 艳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