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草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草民初字第8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肖乐生,江西金秋实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05年4月,原告随被告在高安务工,后不久两人就同居。××××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刘某丙,××××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丁、刘某戊。××××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嗜好打牌赌博,好吃懒做,每月挣的生活费便不上班。有了小孩后,原告常劝被告要努力工作,多挣点钱养家。但被告置之不理,一家人的生活一直很拮据。生育双胞胎的第二年,原告带三个小孩回老家生活i,租住在左安镇上,便于小孩上幼儿园。被告仍在外务工,但很少寄钱生活费给原告。每次寄钱也只有数百元。两个小孩的奶粉买不起,甚至房租,学费都交不上。为此,都被幼儿园闹到过派出所。但是被告至今对原告和三小孩依旧不闻不问。原告电话中多说两句,被告便关机,十天半月不理人。被告偶尔回来,两人便争吵,直至打架。2010年,原告按照政府计划生育的要求行结扎手续,后与被告登记结婚。登记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与以前不同,开始冷淡原告。加上双方开始长期分居,感情越来越疏远。2013年听信他人的传闻,便猜疑原告有外遇。2014年正月,为户口本没有防好一点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推倒原告,对原告用脚猛踢。为了抚养三个小孩,原告被迫外出广东打工,自2014年下半年起,双方不再联系,原告对被告不再抱有任何的幻想。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戊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刘某丁、婚生女刘某丙归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以证明××××年××月××日登记结婚。3、三份出生证,以证明原告刘某丙,于××××年××月××日生,刘某戊、刘某丁为双胞胎,于××××年××月××日出生。4、遂川县左安镇冲溪村的证明,以证明被告刘某乙与原告没有联系半年多时间。5、手机短信,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商量离婚的事宜。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随被告在高安务工,不久后两人就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三个小孩,××××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取名刘某丁、刘某戊,2010年4月2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了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偶有争吵,2014年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原告以感情破裂,被告喜爱赌博,长时间分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在遂川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调查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小孩,彼次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刘某乙应该珍惜彼此之间建立的夫妻感情,同时以家庭事业为重,为追求幸福的生活而共同奋斗。原、被告之间希望双方能从家庭和睦,有利小孩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只有这样夫妻之间的感情才能和好,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发亮代理审判员 曹绪军人民陪审员 谢九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