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长伟与张裕良、曹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伟,张裕良,曹长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曹长伟。被告张裕良。被告曹长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长伟与被告张裕良、曹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长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曹长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的工资存款580000元,并用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长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曹长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的工资存款5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