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速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速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女,1986年8月3日生,汉族,无业。被告人丁某曾因吸毒,于2004年10月8日被罚款2000元;于2009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15年1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2月6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9月10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丁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次。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打电话约定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司加炳贩卖冰毒一包。随后丁某找到一个黑车司机,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包毒品送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北门附近交给司加炳,随后收取其现金200元。2、2015年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丁某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招待所附近一个巷子口向司加炳贩卖冰毒0.8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于2015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具有坦白、有多次吸毒劣迹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