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焦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