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瞿康云与陆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康云,陆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594号原告:瞿康云。被告:陆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康云诉被告陆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瞿康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康云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瞿康云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