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韩百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韩百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853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负责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相,男,1977年5月1日出生。被告:韩百玉,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被告韩百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此案。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现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韩百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仕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