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1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河北航洋远大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捷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航洋远大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河北捷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四海捷龙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赵章民,罗海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航洋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华安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杜古魁,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号军创国际花园*楼。法定代表人张文泉,该中心主任。原审被告河北捷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华安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罗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四海捷龙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大有庄王业区。法定代表人贾修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章民,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号亚太世纪花园。被告罗海波,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房寨镇罗徘徊头村**号。上诉人河北航洋远大贸易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航洋远大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根据民诉法l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属于法定专属管辖。本案中抵押财产所在地及担保物登记的均不在新华区,不属于新华区法院管辖范围,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违反了民诉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请求撤销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而提出的诉讼,是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起诉案件,并非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追偿权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河北捷龙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航洋远大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四海捷龙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赵章民、罗海波均分别约定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