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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武与王光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武,王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郭武,男,生于1969年7月17日,四川省蓬溪县人。被执行人王光勇,男,生于1974年7月12日,四川省蓬溪县人。郭武与王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3)蓬溪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3)蓬溪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