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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淑霞与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858号原告陈淑霞,女,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超冰,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霖,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淑霞诉被告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