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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建坤与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大北麦田房产经纪服务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榕民终字第3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坤,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温谋鹏、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根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大北麦田房产经纪服务点,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欧阳灶文、陈凡,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营者叶招莲,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黄建坤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丰公司)、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大北麦田房产经纪服务点(以下简称麦田服务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黄鹤系原告黄建坤儿子,2015年4月9日,黄鹤以原告名义与案外人刘春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192号4#楼402单元出售给刘春华。同日,黄建坤(甲方)、刘春华(乙方)与被告金诚丰担保公司(丙方)签订《交易服务合同》就丙方为上述房产出售提供中介服务进行约定,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导致乙方解除该合同及本合同的,甲方无权要求丙方退还该房屋权属材料原件……若甲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乙方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甲方在乙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本合同半年后有权要求丙方退还前述材料原件。同日三方还签订了份《居间服务合同》。2015年4月25日,原告发函给被告,载明对黄鹤未经其授权擅自签订的合同不予追认。2015年4月20日,刘春华以甲方违约为由发函解除买卖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本案中,被告占有原告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系基于《交易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并不是无权占有。再者,根据原告庭审中陈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系原告交付给黄鹤的,原告主张返还原物也应向黄鹤主张。故原告返还原物之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建坤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黄建坤上诉称:1、《交易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是案外人黄鹤擅自以上诉人的名义签订,上诉人为此发函给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追认前述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前述合同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属不成立或无效合同。但原审法院以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为依据,认定被上诉人占有上诉人产权证及土地证的行为不是无权占有明显是错误的。2、讼争房产证及土地证现在实际由被上诉人占有,上诉人向黄鹤主张返还没有实际异议,黄鹤也无法履行。被上诉人占有讼争产权证和土地证属于无权占有,上诉人可以要求返还。3、买方刘春华于2015年4月20日发函给上诉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从合同的《交易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也应跟随主合同一起解除,因此被上诉人也将房产证及土地证返还给上诉人。即便《交易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没有跟随主合同一并解除,根据二手房买卖的交易惯例,被上诉人也应立即返还上诉人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据此,上诉人黄建坤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金诚丰公司答辩称:金诚丰公司是依据《交易服务合同》监管讼争房屋权属证书。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无权要求金诚丰公司返还讼争房屋权属证书。若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确定后,要求金诚丰公司返还房屋权属证书,金诚丰公司愿意根据相关判决予以返还。被上诉人麦田服务点答辩称:麦田服务点作为居间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讼争房屋权属证书也不在麦田服务点处。被上诉人麦田服务点据此请求驳回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讼争房屋产权材料现由被上诉人金诚丰公司保管。本院认为,案外人黄鹤以上诉人黄建坤名义与被上诉人金诚丰公司签订《交易服务合同》时,并未向被上诉人金诚丰公司出具上诉人黄建坤的授权委托材料。上诉人黄建坤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上诉人金诚丰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表示案外人黄鹤签订的《交易服务合同》未经上诉人黄建坤授权,且上诉人黄建坤对案外人黄鹤的行为不予追认。因此,案外人黄鹤的上述行为属无权代理,其处分讼争房屋权属材料的行为产生的责任,被上诉人黄建坤无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案外人黄鹤不是讼争房屋权属材料的所有人,又未取得讼争房屋权属材料的所有人的授权,其处分讼争房屋权属材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被上诉人金诚丰公司在明知案外人黄鹤未提供上诉人黄建坤授权委托材料的情形下,仍与案外人黄鹤签订《交易服务合同》,被上诉人金诚丰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其留置讼争房屋权属材料的行为不是有权取得。上诉人黄建坤作为讼争房屋权属材料的权利人,诉请被上诉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返还讼争房屋权属材料,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麦田服务点未与上诉人黄建坤签订《交易服务合同》并留置讼争房屋权属材料,上诉人黄建坤有关要求被上诉人麦田服务点返还讼争房屋权属材料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黄建坤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黄建坤返还编号为榕R-C977150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编号为榕鼓2010-0025210259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驳回上诉人黄建坤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魏博代理审判员  缪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