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文涛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涛,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312号原告:文涛。委托代理人:宋宗新,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涛诉被告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涛撤回对被告李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3831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