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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邵城先、倪玉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邵城先,倪玉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06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贤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城先,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合肥市。被告:倪玉兰,女,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邵城先,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倪玉兰的丈夫。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城先、倪玉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