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将公司与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将公司,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汇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兰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债权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应给被执行人的款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协助单位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出示履行完毕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8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兰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嘉德利物资有限责任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元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