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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瑞广与李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516号原告李瑞广,农民。被告李东兴,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广与被告李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