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瑞广与李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516号原告李瑞广,农民。被告李东兴,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广与被告李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