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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泽雨与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雨,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宋泽雨。被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28号。组织结构代码78702129-3。法定代表人祁志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振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泽雨与被告河北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泽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泽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宋泽雨负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及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