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船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524号原告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秀兰。委托代理人杨顺莉。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文。原告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23元,由原告重庆市甘林钢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欧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