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志安与被执行人贾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安,贾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安,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小街。被执行人:贾德芳,女,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河北村一组。身份证号:22042219630713562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安与被执行人贾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德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40,460.00元,未执行240,46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40,4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