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4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538-7。负责人余光辉,行长。被告蒋飞,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蒋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