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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437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张某甲,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济南市,现住址不详。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怡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双方恋爱期间,张某甲与其姐张某乙合伙开公司,张某甲称其从公司退股,退回117万元,后经马某某证实并无此事;另,张某甲称为其购买陆虎及为马某某购买奔驰跑车也均未提车。2015年5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后,马某某发现张某甲背着自己将其个人婚前债务在婚后向债权人出具欠条,且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现马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马某某与张某甲离婚;二、诉讼费用由张某甲承担。被告张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马某某与张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某于庭审中陈述,其与张某甲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双方因张某甲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借外债问题发生矛盾。马某某认为张某甲没有尽到照顾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针对上述陈述,马某某没有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马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及其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甲未到庭答辩,放弃了辩论及质证证据的权利,本院依法对马某某的庭审陈述及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马某某与张某甲相识相恋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本在所难免,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并相互体谅,而非轻言解除婚姻关系。现马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证据、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夫妻二人应当相互关心、相互扶助,遇事多为对方考虑,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敬互爱,夫妻感情尚可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