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东勇与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勇,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董其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勇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彭立强向原告王东勇借款783000元,属于其个人债务;二、被告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从被告彭立强在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股权分配款中代被告彭立强支付上述款项,并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被告彭立强对此认可,同意直接在其应得的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股权分配款中抵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宏庆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发现,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为负资产,彭立强在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可得资产也为负资产,同时,彭立强在承包期间尚欠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巨额债务,即彭立强在滁州市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乌衣分公司无股权,因而该案上述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东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