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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隋庆军方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庆军,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隋庆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方涛,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本院作出的(2015)桃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庆军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孙 丹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