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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行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彬、叶艳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彬,叶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杨彬。被申请执行人叶艳珍。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杨彬、叶艳珍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作出椒计生征下字(2015)第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0元,该决定于2015年2月3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已缴付社会抚养费10000元,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缴纳剩余抚养费70000元。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下字(2015)第11号决定中欠缴的70000元社会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