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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刘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亭 县 支 行 与 刘 强 保 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住所地:华亭县仪洲大道鸿昊盛府2-(7-10)号。法定代表人范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彦龙,该行信贷部主任。被告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被告刘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秀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