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1502—1503室。负责人苏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美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帆,男,汉族,1992年9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阳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丽珍审判员 程 浩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